浙江省语委办关于调整普通话水平测试
等级证明书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语委,各高等学校:
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和职权清理调整的有关要求,省语委办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补证事项委托省教育评估院办理,对因遗失或损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可到省教育评估院办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书》(样式见附件1)。现就办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书》需提供以下材料:
1.《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书申请表》(见附件2);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1张(尺寸:42mm×30mm,像素不低于600×400,不能使用大头贴);
4.《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表》复印件。
二、《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表》复印件,由申请人向原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机构名单见附件3)申请。
《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试人档案保存期为2年。申请办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明书》的时间,距原发证时间在2年以内的,原测试机构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供《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表》复印件;超过2年的,原测试机构要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帮助,各测试机构对本机构提供的《浙江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表》复印件审核盖章。
三、办理方式说明:申请人于每周一(法定节假日除外)携带上述资料前来办理,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浙江教育大厦省教育评估院511室。联系电话:0571—88008570、88008571。
四、自2014年4月21日起,补办的成绩证明加盖浙江省语委补证专用章方为有效。该补证办法由省语委办负责解释,浙语办〔2011〕1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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