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山西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通知
太 原 市 教 育 局
太原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各县(市、区)教育局、语委,直属各学校、民办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的通知》,按照省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市今年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示范校的基本要求
贯彻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2004〕4号)和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在我省中小学建设首批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意见》(晋教语字〔2002〕7号)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申报学校应当要通过督导评估进一步推动中小学认真贯彻落实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制度,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语言文字教育,为学生拓展成长成才空间打好基础。在学校内涵建设和育人目标中有明确的语言文字工作要求,有可行的管理及评价制度;注重开展多元教育实践,发挥语文课主渠道作用,同时各科教学有相应的要求,使学生语言文字综合应用能力显著提高;注重工作实效研究,认真开展提高语文课教学质量及学生语文应用能力和书写水平评价的研究,并形成可供推广的成果,能带动其他学校和所在区域的工作,服务社会,发挥学校基础作用。
二、示范校的申报、创建和评估
(一)提出申请。每年度申请时间为5月前,中小学(幼儿园)申报学校按要求如实填制《山西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并报请县(市、区)教育局和语委审核,报送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直属中小学和民办学校直接送交市语委办。
(二)开展创建活动。健全创建工作领导机构和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对学校师生广泛动员,宣传创建工作的意义和目标;分别对照基本要求和《山西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园)检查评估表》《山西省师范院校语言文字规范化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山西省高等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定指标》逐项自查,完善各项工作。
(三)评估验收。中小学(幼儿园)申报学校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区)教育局和语委对申报学校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送市语委办;市教育局、语委组织人员进行市级中评,报请省教育厅、省语委对中评达标的学校进行省级终评,授予达标学校称号。
三、其他要求
(一)示范校创建工作要本着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在创建过程中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真正使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和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二)注重均衡发展。我市开展示范校创建工作已十年,但发展尚不均衡。今后一段时间的示范校评估将向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含职业学校)、民办学校倾斜,向基础相对薄弱的县和农村学校倾斜。各县(市、区)应在向农村倾斜的基础上,合理调整结构,注意示范校在学校类别方面的均衡分布,使各类学校学有示范,做有榜样。
在培养新的学校参与创建活动的同时,各县(市、区)还要注重发挥已经命名的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校的示范带头作用,鼓励这些学校创造性地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市教育局、市语委将择优推荐成绩优异的学校参加国家级示范校的遴选。省教育厅、省语委将在适当时候,对已命名的学校进行复查,对卓有成效的示范校以多种方式予以表彰宣传;对停滞不前或明显退步的示范校,将撤销其称号。
太原市教育局 太原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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